采購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組織重新評審?
在政府采購中,采購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組織重新評審?重新評審是指評標委員會、談判小組、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簽署了評審報告,評審活動完成后,原評標委員會、談判小組、磋商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對自己評審意見的重新檢查。重新評審是政府采購活動中,對評審專家在評審環(huán)節(jié)的一種糾錯機制。那么,在政府采購中,采購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組織重新評審?招標代理小編就來和大家聊一聊。
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
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87號)第六十四條: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,除下列情形外,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:
(一)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;
(二)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;
(三)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;
(四)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、畸低的。
評標報告簽署前,經復核發(fā)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,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,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;評標報告簽署后,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(fā)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,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,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,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。
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》 (財政部令第74號)第二十一條:除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和價格計算錯誤外,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。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發(fā)現談判小組、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規(guī)定的評定成交的標準進行評審的,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,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。
在政府采購中,采購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組織重新評審?
當滿足重新評審的前置條件時,在項目不同階段,可按以下程序進行重新評審。
1.評審報告簽署前
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經復核發(fā)現存在需要重新評審情形的,評標委員會、談判小組、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當場修改評審結果,并在評審報告中記載。
2.評審報告簽署后
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(fā)現存在需要重新評審情形的,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、談判小組、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進行重新評審,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,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。
3.供應商對有關重新評審情形提出質疑
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、談判小組、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進行重新評審,重新評審改變評審結果的,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。
應注意的是,重新評審與復核是不同的概念,其區(qū)別是發(fā)生的時間段不同。以評審報告簽署完成為界,評審未結束的是復核,評審結束后的是重新評審。供應商質疑后,為提高效率,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組織原評標委員會、談判小組、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將重新評審和配合協助答復工作合二為一,一次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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